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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慈善总会会费管理办法

2026-07-29 14:37

来源:湖北省慈善总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取、使用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团体会费的相关规定和《湖北省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二条  会费缴纳实行分级差额会费制,按照会员单位在本会担任的职务及级别,确定相应的会费标准。

第三条 会费标准适用于本会所有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自愿交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

副会长单位会费标准为2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标准为1500元/年;

理事单位会费标准为1000元/年;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为600元/年。

第三章 会费缴纳

第四条 会费按年收取。会员应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交清当年的会费,并汇入本会指定银行账户。

第五条 会费凭证一律使用由财政部监制的“湖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第六条 会员无正常理由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七条 会费收支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开展业务活动和本会秘书处必要费用开支。使用范围为: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工作会议支出;

(二)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支出;

(三)为会员提供各项活动的支出;

(四)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八条  会费及其所产生的银行利息,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相关支出。会费不得用于与本会业务无关的事项,也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九条  会费财务账目由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第十条  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每年向会员及社会公众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会员如退会或被除名时,已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执行和解释说明,必要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五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后通过。2009年4月29日起实行的《湖北省慈善总会会费收取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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