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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0 14:51
来源:湖北省慈善总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探索社区、社工、社区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社会资源联动的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在全省营造互帮互助的良好慈善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湖北慈善条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幸福家园”村社互助项目(以下简称“幸福家园”项目) 是指湖北省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与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公益宝”合作,利用自身公开募捐资质,联合各市(州)、县(市、区)慈善会共同发起实施,为全省乡镇(街道)、村和社区(以下简称“村社”)设立可独立运行的“社区公益基金”,构建服务全省广大乡镇(街道)以及村社的互联网众筹募捐平台。
“幸福家园”项目由总会依法备案,为互联网公开募捐项目(募捐方案备案编号:514200005035808364A18001),入口为微信公众号“湖北省慈善总会”。
本办法适用于基于“幸福家园”项目所开展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幸福家园”项目主要功能包括:社区公益基金捐赠系统、公益募捐项目发布系统、捐赠人爱心档案系统、志愿者注册管理系统、志愿者积分兑换系统、村容村貌展示系统、困难群体个人求助系统等。
第四条 “幸福家园”项目的实施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总会设立“幸福家园”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对项目进行统筹管理。
第六条 市(州)、县(市、区)慈善会负责“幸福家园”项目在本辖区内的协调和管理,同时配备专人负责与项目办的联络对接。
第三章 运行模式
第七条 “幸福家园”项目由省、市、县慈善会按照“省慈善总会引领,市州慈善会统筹、县市慈善会推进”原则共同管理。
总会负责项目平台研发运维、项目规则制定、项目捐赠资金接收及拨付,慈善组织培训指导,项目抽查验收等。
市(州)慈善会负责项目在本辖区内的统筹管理,如项目宣传、推广,配捐资金分配,项目资金接收与拨付,项目审核抽查,慈善资源链接等。
县(市、区)慈善会负责辖区内项目推广实施、数据统计核实、资金拨付、项目执行监督、慈善资源链接等。
第八条 总会与参与项目实施的市(州)、县(市、区)慈善会签订协议,明确项目管理分工、项目资金拨付流程等。
第九条 总会优先考虑与各地慈善会合作实施“幸福家园”项目。各地慈善会如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总会将在当地选择具备条件的公益类社会组织开展合作。
第十条 “幸福家园”项目的主体为“社区公益基金”。“社区公益基金”及其发起的公益项目,可面向社会开展公募。
第十一条 通过“幸福家园”项目所募资金统一进入总会账户,不收取各级慈善会、乡镇(街道)、村社任何费用,乡镇(街道)和村社通过项目所募资金全部归乡镇(街道)、村社使用。
第十二条 “幸福家园”项目的求助、募款信息及数据管理通过总会微信公众号在线、实时、透明展示。
第四章 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根据省民政厅、省文明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幸福家园”村社互助项目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省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力争到2024年底,项目平台在全省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基本普及,支持乡镇(街道)和村社实施公益项目超2万个,受益群众超1000万人次。
第十四条 2025年后项目进入常态化、可持续发展阶段,助力慈善服务延伸到最基层,实现慈善事业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成为助力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和乡村振兴社会捐赠的主渠道,为全面支持各地开展“共同缔造”、促进社会文明和谐贡献慈善力量。
第五章 基金设立管理
第十五条 社区公益基金分为:乡镇(街道)社区公益基金和村社社区公益基金。展示名称分别为“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社区公益基金”、“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社区)社区公益基金”。
乡镇(街道)社区公益基金设立:由乡镇(街道)政府来函申请设立,并在项目平台激活认领。
村(社)社区公益基金设立:总会将根据省民政厅提供的全省村社名录,在项目平台预设后,由村(社)激活认领。
单个社区公益基金只能被认领一次。
第十六条 社区公益基金激活后,由基金设立方组建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自主管理。成员人数至少3人,且为单数,职能包括筹募动员、项目发起、资金使用申请、执行监督等。
成员建议由县(市、区)慈善会、乡镇(街道)民政办工作人员、村社党支部委员、村(居)委员会委员、党员代表、捐赠方代表、居民代表等组成。
第十七条 社区公益基金所筹资金原则上只用于本乡镇(街道)、村社,优先解决公共公益实际需求及群众急难愁盼等问题,支持共同缔造、志愿服务、五社联动、社工发展等业务开展。
第六章 资金筹募
第十八条 “幸福家园”项目分为两种筹募模式:
(一)通过“社区公益基金”筹募;
(二)依托“社区公益基金”发起公益项目筹募。
第十九条 资金筹募渠道包括:
(一)乡镇(街道)、村社自筹的原始资金;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资助资金;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资金;
(四)组织开展专项募捐活动筹集的资金;
(五)慈善组织激励资金;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基金设立方发起资金使用申请,经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民主投票通过后,进入资金拨付环节。
第七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资金拨付有两种形式:
(一)社区公益基金拨款:系统每月1日自动生成上月“社区公益基金”筹款账单,总会依据账单及拨付资料拨付。
(二)社区公益项目拨款:由乡镇、村社申请,总会审核后,依据拨付资料拨付。
各级慈善会应提高资金拨付效率,原则上每一级慈善会拨付周期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基金设立方应定期在平台反馈资金使用进展。进展资料为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方案、过程图文资料、项目结项报告等。如未按要求,或拒不上传进展反馈资料的,项目办将限制相关社区公益基金的使用,并有权追回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 通过社区公益基金发起的公益项目如未完成筹款目标,项目发起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用款申请,或将资金归并至本级社区公益基金。如该项目已获得配捐资金,则只能提交用款申请。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村社如发生建制撤销或合并,本级社区公益基金内的资金将根据监督管理委员会投票结果,用于执行原有项目或归并到相关联社区公益基金。各级慈善会不挪用、不统筹。
第二十五条 各级慈善会可根据基金设立方提供的拨款资料,审核通过后,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或商品销售单位。
第八章 资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总会如发现相关乡镇(街道)、村社项目资金被挤占、挪用,致使无法实现捐赠人目的的,将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拒不改正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要求返还财产。
第二十七条 捐赠单位及个人对捐赠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可通过“幸福家园”项目“举报”按钮或拨打举报热线:027-88315031,总会项目办负责核定及反馈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根据审计及总会相关财务制度要求,各地开展“幸福家园”项目须严格执行年度拨付款项的审计规定。
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以前,各地申请拨付资金总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各单位,应于次年2月1日前,对已申请及拨付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亦可在本机构年度审计报告中设幸福家园专项),并将审计报告原件提交至总会。
第二十九条 各级慈善总会要加强对社区公益基金的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九章 项目配捐
第三十条 为充分发挥慈善组织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总会鼓励各级慈善会、爱心企业、爱心个人捐赠资金作为项目配捐资金,支持各地在“幸福家园”项目开展乡村振兴、共同缔造等活动。总会将对各级慈善会、爱心企业、爱心个人的捐赠行为进行推介。
第十章 平台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办负责网络巡查,确保项目平台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对表述不当内容及时联系督促参与单位进行纠正;公益宝负责平台稳定运行,确保社区公益基金数据安全。
第三十二条 项目办负责建立电子档案,留存相关资料、众筹详情、拨付记录等信息。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总会驻会会长会议审定,自2024年1月起实行。
第三十五条 《湖北省慈善总会“幸福家园”村社互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