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2017-08-29 12:31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互助基金,属本会内设专项冠名基金,是为规模性行业系统单位参与慈善事业和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提供的合法规范平台,基金可冠名,由本会监管。
第二条 为规范互助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结合《湖北省慈善总会章程》、《湖北省慈善总会内设专项冠名基金管理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基金设立主要目的是为解决行业系统单位内困难职工及直系亲属遭遇的大病、意外伤害等困难救助,同时,支持湖北省慈善总会开展的精准扶贫项目。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热心参与慈善事业的省内外规模性行业系统单位,自愿捐赠并积极组织职工捐赠善款,用于基金特定慈善目的的,均可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协商并签署协议,设立员工互助基金。
第五条 设立基金需协议约定认捐善款不低于50万元,可分多次入账,对首次入账金额无限制性要求。
第六条 设立互助基金流程:
(一)捐赠方向本会提出设立互助基金申请;
(二)本会与捐赠方商定基金管理使用相关事项,修改签署《互助基金合作协议书》或出具《互助基金设立意向书》。协议一式肆份,总会叁份分别存入档案室、基金监管部、宣传募集部。
(三)基金正式设立。
第三章 基金的冠名
第七条 基金统一冠名为“湖北省慈善总会××互助基金”,简称“湖北慈善××互助基金”。
第八条 基金冠名内容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显著的行业系统特点。
第四章 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九条 互助基金资金来源:
1、基金设立时,申请设立基金单位的专项捐赠;
2、系统内部捐赠。印发《倡议书》倡导职工通过设立小额冠名基金的方式参与捐赠,记录捐赠个人的爱心足迹,再注入单位慈善互助基金。具体步骤为:①登录湖北省慈善总会微信公众号,分别选择“捐助”、“申请小基金”、“个人冠名基金”,填写资料设立个人冠名基金并在线捐赠;②通过“自主拨付”将捐款转入单位员工互助基金;③选择“我要使用”、“××员工互助基金”完成自主拨付。
3、发动外部捐赠。倡导行业系统外的合作单位、员工家属等,通过扫描“××员工互助基金”二维码直接参与捐赠或转发基金链接发起“一起捐”,动员具有相关性的公众参与捐赠,系统自动完成实时公示与统计。
4、每年“中华慈善日”(9月5日)前后组织员工奉献爱心,充实互助基金。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条 根据工作要求,基金名下可设基金管理办公室,也可授权湖北省慈善总会办理,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事务管理和资助活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成员由捐赠方委派,报本会备案。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书面报本会。
第十一条 互助基金不刻印章,对外联系统一由本会秘书处出具介绍信或公函。
第十二条 捐赠方以互助基金的名义组织开展慈善活动,须制定活动方案报本会备案同意。涉及公开募捐活动的,由本会按法律规定向省民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对基金不列支管理费用,但基金临时驻留资金的利息和投资理财收益不计入基金,全部用于总会慈善事业。捐赠方有意专项捐赠管理费用的可另行约定。
第十四条 通过基金的捐赠为定向捐赠款,本会为基金设立专账,专款专用。本会为捐赠方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倡导设立个人冠名基金的职工根据需求按年度索取票据)。
第六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基金捐赠资金85-90%用于系统内部困难职工与直系亲属的救助,救助标准不受总会大病救助金额标准限制,提高救助实用性,但不得超过医保、商业保险承担后的自费部分;10%-15%用于精准扶贫项目,注入总会“救急难基金”,解决省内困难群众遭遇的大病、意外伤害等急难问题。
第十六条 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守本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各类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完整。
第十七条 基金使用意向由捐赠委派的管理人员提出,如超出本办法约定的主要使用方向,需符合本会宗旨。
第十八条 基金的使用审批程序
1、基金管理办公室或基金设立方提出书面的《互助基金使用意向书》,意向书需要载明捐赠对象、金额、资助原因,受赠方接收捐赠账户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受助对象需提供以下资料:受助人困难状况说明、身份证(户口)复印件,属医疗救助的需提供诊断证明、医院收费凭证复印件。
2、本会基金管理部门填写统一格式的专项冠名基金拨付审批表,复核是否符合本会宗旨,核实基金余额是否足够支付该项请求,然后按财务管理程序审批。
3、本会基金监管部按审批的金额,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助款拨付到位,如遇特殊情况,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本会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规范。
第二十条 基金余额不足人民币五万元,湖北省慈善总会书面告知后持续半年仍无增补时,将对基金予以注销。基金注销后,剩余资金纳入湖北省慈善总会救急难基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7年6月5日驻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