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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10:00
来源:湖北省慈善总会
湖北省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
(经2015年7月8日湖北省慈善总会四届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19年7月29日四届九次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修改)
为规范本会接收的捐赠款物和自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慈善总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慈善资金来源与支出
(一)慈善资金来源。
1.社会捐赠;
2.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境外及其他慈善组织捐赠;
5.其他合法收入。
(二)慈善资金的支出使用。
慈善资金必须用于慈善事业,专款(物)专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慈善资金的投资须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禁止从事股票、期货等交易,禁止向单位和个人借贷,禁止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抵押、担保。其使用范围包括:
1.依据总会章程范围,开展社会救助;
2.根据捐赠人意愿实施慈善项目;
3.项目运行及监督管理费用;
4.开展慈善募捐及慈善文化宣传活动的各项费用;
5.物资储运费及加工整理费;
6.兴办、资助相关慈善机构、慈善事业和实业;
7.其他符合规定的支出。
二、工作经费来源和支出
(一)经费来源。
1.社会捐赠或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用;
2.本会资金利息收入;
3.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投资收益;
4.政府购买服务经费;
5.会费。
(二)支出范围。
1.人员经费。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2.公用经费。包括办公经费、会议费、接待费、水电费、办公场所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用等;
3.设备购置费;
4.其他零星支出。
三、总会资金的投资活动
总会资金包括原始基金和留存资金,原始基金系总会成立之初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注资投入。本会2015年将原始基金增加至5000万元。
原始基金原则上不得动用,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使用,须报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并经会长和法人代表签字批准。
原始基金和可用于投资理财的留存资金投资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总会规定原则及程序:
(一)总会开展重大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安全第一、收益适中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二)总会开展重大投资活动遵循以下程序:
秘书处调研制订投资方案;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方案并出具书面意见;监事会审议;书面报告民政厅;召开常务理事会审定;委托具备资质的公司公开招标;依招标结果委托投资主体。
(三)总会重大投资管理体系由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组成。
常务理事会是重大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委托投资招标方案。监事会是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委托投资招标方案的制定流程是否合法合规,内容是否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秘书处是执行机构,负责调研拟定委托投资招标方案,对投资活动进行风险监督和反馈,按委托投资协议触发终止机制的,及时执行止损程序。
(四)总会重大投资负面清单严格执行《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
(五)总会投资活动金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属重大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投资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授权驻会会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六)总会重大投资活动风险管控应遵循以下几个方面:
1.专业性。
总会开展委托投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和具备相应资产管理规模的机构负责资产的管理、运营。
2.安全性。
投资活动选择中标机构原则上不少于3家。每家受托机构投资产品的品种不得为单一品种,应投资多个品种分散风险。
3.政策性。
投资方向应紧跟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投资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现资源高效配置。
(七)受托投资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总会应提前终止投资活动:
1.所投产品出现损失。
2.发生重大金融风险、违法事件或监管评级降低。
3.未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八)在重大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投资决策程序,越权投资的。
2.在投资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获知已造成投资损失未及时止损的。
4.在投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本办法所规定的投资责任,应当根据违规程度和损失程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撤职乃至除名处理。相关责任人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财务管理
(一)实行预决算制度。
1.编制年度工作经费预算。各部门在每年十二月底根据上年度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预测本部门下一年度的经费支出,制定下年度资金预算计划,由基金监管部根据本会实际资金情况汇总统计并编制本会全年资金预算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2.编制慈善资金和工作经费决算。各部门在每年十二月份根据审议通过的财务预算计划核算当年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并报基金监管部审核,由基金监管部汇总统计本会全年财务决算报告并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慈善捐赠资金审批。
1.定向捐款原则上按捐赠者意向使用,但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定向捐款拔付,根据捐赠者书面意见或协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秘书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报法人代表审批;具体项目不明确的,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经两位驻会副会长联签后报会长审批。
2.专项冠名基金的使用按协议要求确定。专项基金的审批程序参照定向捐赠款执行。
3.中华慈善总会及其它公益组织援助的项目,涉及资金审批的,参照定向捐赠款执行。
4.非定向捐赠资金、政府资助资金的使用,统一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经两位驻会副会长联签后报会长审批。其中,政府资助资金使用方案需报省民政厅审批的,应先履行审批手续。
(三)捐赠物资发放审批。
1.定向捐赠物资原则上按捐赠者意向使用,但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定向捐赠物资援助的具体对象明确,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报法人代表审批;援助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相关驻会副会长会签审批,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需报法人代表审批。
2.其它非定向捐赠物资的使用,统一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经相关驻会副会长审核后报法人代表审批。
(四)工作经费审批。
年度预算工作经费包括人头费和公用经费,人头费由秘书长按核定的标准审批。预算外公用经费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超过1万元的,经相关驻会副会长审签后报会长审批。
五、捐赠物资的管理
(一)接受捐赠的物资,均须认真清点登记并出具捐赠收据,妥善保管。对不能直接用于救助对象的捐赠物资,在征求捐赠方同意后,可公开拍卖变现作为资金收入。
(二)受赠方接受受赠物资后,需向基金监管部出具收到捐赠物资的真实凭据。
六、资产管理
本会购置以及定向捐赠给本会工作使用的设备,凡属固定资产范围的应列入固定资产,并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实行专人保管。每年年终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报废,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驻会副会长会批准核销。属大型贵重设备有偿转让或报废的,报驻会副会长会研究,并报法人代表审批。
本会的资产及捐赠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七、财务监督
(一)财务人员职责。
本会设立基金监管部,负责总会所有资金的核算、资产管理工作。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设会计、出纳岗位。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1.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抵制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2.会计核算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3.依据本会工作计划和资金情况,编报财务收支预算,按月编制会计报表,并报驻会副会长、秘书长。
4.捐赠款物的接受与拔付情况要及时在湖北省慈善总会的官网上进行公示。
5.根据国家会计核算要求和本会宗旨及时提出加强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的建议。
(二)财务印鉴的管理。
财务印鉴必须由会计、出纳分开管理,不得一人同时保管本应由会计、出纳分别管理使用的印鉴,加强财务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
(三)按规定接受监事会、审计机关、财政及税务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定期在每年十二月底联系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以第三方形式向驻会副会长、秘书长报告财务审计情况。
(四)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八、附则
(一)本办法经四届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四届九次常务理事会第二次做部分修改后实施。
(二)本办法经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